(2015)舟普执民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瞿国平与范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国平,范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瞿国平。被执行人范国平。申请执行人瞿国平与被执行人范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瞿国平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9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国平的退休工资。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5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