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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权永与南宁绿寿福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许时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权永,南宁绿寿福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许时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许权永,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被告南宁绿寿福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住所地大新县福隆乡法定代表人梁结智,总经理。被告许时颖,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权永诉被告南宁绿寿福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威力谷山泉厂、许时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权永以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权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权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许权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