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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钟华平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荣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晶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陈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618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泽华。被执行人上海荣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杰。被执行人上海晶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莲芳。被执行人陈莲芳,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荣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岑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1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上海荣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晶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损失244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44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清偿期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莲芳对被执行人上海晶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4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三被执行人连带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