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张涛,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刘秀兰,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刘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涛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张涛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