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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与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岳春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岳春立,天津市君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姚春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33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被告: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被告:岳春立。被告:天津市君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姚春宏。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诉被告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岳春立、天津市君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姚春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位于西青区郭庄子村××路48号厂房内的所有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丢失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臧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