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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冯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 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蕊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