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晓栋、叶胜松与叶胜松、陈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栋,叶胜松,陈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960号原告:马晓栋。被告:叶胜松。委托代理人:陈仙伟,系被告叶胜松妻子。被告:陈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栋诉被告叶胜松、陈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栋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