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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孟文红、李奕儒等与玉田县玉田镇城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文红,李奕儒,玉田县玉田镇城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孟文红,农民。原告李奕儒,学生。法定代理人孟文红,系李奕儒之母。委托代理人孟凡彪,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金华,农民。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会军,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红、李奕儒与被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七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红、李奕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文红、李奕儒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