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烈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烈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60号罪犯李烈进,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寿宁县人,高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1999)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烈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4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烈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从事监区大门值星员工种,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9.8分。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烈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