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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苏珍与伍成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珍,伍成俊,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47号原告:李苏珍。被告:伍成俊。被告:陈平。原告李苏珍诉被告伍成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李苏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萃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