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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昌九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碱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昌九,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碱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昌九(又名付长久),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碱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碱房村。法定代表人付龙龙,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付昌九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碱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呼民四终字第00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昌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林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