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琴诉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琴,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张顺琴,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琴与被告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顺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顺琴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