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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皇甫福厚与被执行人陶慧贞、耿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福厚,陶慧贞,耿治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皇甫福厚,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陶慧贞,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京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耿治利,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慧贞、耿治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治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