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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经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文清、陈记虎与陈纪虎、董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清,陈纪虎,董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经00653号原告:王文清,男,生于1964年3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才,男,生于1953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陈纪虎,男,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农民。被告:董玉岭,男,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清诉被告陈记虎、董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纪虎、董玉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清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王文清负担。审判员  李尚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