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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广涛与王东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涛,王东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00003号原告李广涛,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王东科,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广涛诉被告王东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4日受理后,原告李广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涛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