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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蒙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银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其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李其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蒙某因有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被公安人员依法对其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华杰赫尔馨居1栋1单元1201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其无合法持枪手续而收藏于屋内的8支枪支被当场收缴。经鉴定,其中4支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李其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情况、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接收移交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等物品的凭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的供述;4、枪支鉴定书及枪支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4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海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韩伟怡附本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