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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英俊与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62号原告吴英俊,男,汉族,1991年9月6日生。被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环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俊诉被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英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瑞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英俊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吴英俊。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