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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德州宏基公司、李宝安诉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宝安,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王彬,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宝安与被执行人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陵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