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卢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