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卢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