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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新禄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农民合作集资建房办公室、于连德、周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禄,通化市二道江区农民合作集资建房办公室、于连德、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禄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农民合作集资建房办公室、于连德、周杰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通中民终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杰名下帐户330100500113053ⅹⅹⅹⅹ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