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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章铭与三门县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章铭,三门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初字第12号原告宋章铭。被告三门县教育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叶海路2号。法定代理人金圣善,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章铭诉被告三门县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宋章铭诉称:其原是海游中学民办教师,在1978年因受“两案”牵连被清退回家。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三门县教育局在2014年10月31日对其进行了答复,认为清退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政策。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清退没有理由,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宋章铭于1978年被被告三门县教育局清退回家,其在2015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章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咪娜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