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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鲁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安仁镇保安屯。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鲁某某,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安仁镇安昌村。本院执行张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彩礼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某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彩礼款15000元,张某将鲁某某婚前财产交付给鲁莉莉并给付人民币1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