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董娇杨与张文彬、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娇杨,张文彬,周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董娇杨,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5********。被告:张文彬,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路玉山花园小区*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9********。被告:周立东,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9********。原告董娇杨与被告张文彬、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位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娇杨撤回对被告张文彬、周立东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共计8720元,由原告董娇杨负担。审 判 长 刘 爱 香审 判 员 吕 瑛 伟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薇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