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项科龙因与被申请人项本华、姚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科龙,项本华,姚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诉前保字第00021-1号申请人项科龙,男。被申请人项本华,男。被申请人姚安全,男。申请人项科龙因与被申请人项本华、姚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项本华名下坐落于XXX的一栋、二栋、三栋的房产(房地产权号为xxx、xxx、xxx)。申请人项科龙与被申请人项本华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项科龙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项科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项本华名下位于XXXX的一栋、二栋、三栋的房产(房地产权号为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