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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宜昌西陵区飞鹰安防营销部与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西陵区飞鹰安防营销部,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西陵区飞鹰安防营销部。登记经营者罗艳萍。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3208.05元或提取等额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