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晓与徐刚、黄雅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徐刚,黄雅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王晓。被告徐刚。被告黄雅妹。原告王晓与被告徐刚、黄雅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刚、黄雅妹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诉称,2014年春节后,原告介绍了一台挖机去被告徐刚工地施工,被告徐刚当时答应原告挖机施工完毕后立即付给原告挖机款9500元,可是挖机施工完毕后,被告徐刚却一直未支付。2014年9月18日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才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仍未支付。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挖机款9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刚、黄雅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徐刚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张家港市镇山村八组91号徐刚欠王晓挖机费玖仟伍佰圆整(9500元),余十月底还清”。另查明,徐刚、黄雅妹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欠条、婚姻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徐刚、黄雅妹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刚结欠原告王晓挖机款95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王晓要求被告徐刚、黄雅妹支付挖机款9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刚、黄雅妹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刚、黄雅妹支付原告王晓挖机款人民币9500元,限被告徐刚、黄雅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刚、黄雅妹负担。该款原告王晓已预交,由被告徐刚、黄雅妹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