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228号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市长桥橡胶机带厂)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策,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河台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军,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万策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00元,减半收取528.0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承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28.00元。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