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9号原告:夏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本院在审理夏某诉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