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万仕顺与郭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仕顺,郭光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万仕顺,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云鹏,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亚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仕顺与被告郭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生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仕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万仕顺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