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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万仕顺与郭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仕顺,郭光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万仕顺,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云鹏,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亚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仕顺与被告郭光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生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仕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万仕顺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