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萍与江门市新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萍,江门市新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28号原告:廖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梅。委托代理人:梁景辉,江门市新会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萍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