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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道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松分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贾某某,身份号码×××,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贾某某于1987年10月19日结婚,1987年生育一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数年后贾某某经常吵打,1996年王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贾某某离婚,后经贾某某及其亲属劝说而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已互不关心,形同路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贾某某未答辩。双方均未举示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贾某某于198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王某某主张与贾某某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48元(含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4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利人民陪审员  王丽媛人民陪审员  孙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