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与淮安市力天广告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淮安市力天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1号。投资人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力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与被告淮安市力天广告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原告已预交65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中淮广告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志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