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与周桂娇、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周桂娇,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被执行人周桂娇。被执行人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桂娇、广西招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柒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