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连欢、刘日康等与梁进柏、吴仕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欢,刘日康,韦冠霞,黄艺元,黄艺峰,梁进柏,吴仕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黄连欢。申请执行人刘日康。申请执行人韦冠霞。申请执行人黄艺元。申请执行人黄艺峰。被执行人梁进柏。被执行人吴仕立。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诉讼代表人林永清,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连欢、刘日康、韦冠霞、黄艺元、黄艺峰依据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5295.4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112070元(经济赔偿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梁进柏、吴仕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进柏、吴仕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