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奇与陈奇、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陈强,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65号原告:陈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倩,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奇因与被告陈强、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传安,被告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奇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陈强、张倩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没有钱,就从两个朋友处周转5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约定其中20000元月利息1.5%,30000元月利息2%。一年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强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因生意亏损,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被告二三年后经济好转一定偿还借款本息。张倩未作答辩。陈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自然状况。2、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到陈奇现金50000元,其中20000元月利息1.5%,30000元月利息2%,立此为据,见证人张某某,陈强、张倩,2014.2.20。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陈奇一起在陈强住处,将现金50000元交给陈强。陈强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没有异议。陈强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张倩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没有到庭应诉,逾期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2月20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陈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数额为50000元,其中20000元月利息1.5%,30000元月利息2%。后陈强因生意失败失去还款能力,虽然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本息没有偿还。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认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奇与被告陈强、张倩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为5.6%÷12个月×4倍=1.87%。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张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本金3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87%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陈强、张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