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永伟、谭莉、四川科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刘言荣、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永伟,谭莉,四川科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刘言荣,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凯江西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唐明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婷,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姚永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谭莉,女,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科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金山工业园中发村。法定代表人姚永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刘言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新区一号干道。法定代表人谢丽。被执行人刘言荣,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丽,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姚永伟、谭莉、四川科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刘言荣、谢丽银行存款360万元或等值财产或直接将姚永伟、谭莉、四川科融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刘言荣、谢丽银行存款360万元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