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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玉兰与郭玉林、郭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兰,郭玉林,郭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郭玉兰,女,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金都小区7号楼东三单元201号。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玉林,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淇县朝歌大市场郭氏批发超市二楼。被告郭敏,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海村。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兰与被告郭玉林、郭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郭玉林就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已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润通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