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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1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林龙源、陈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林龙源,陈萍,黄春华,黄汾晓,倪雨萍,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8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代表人王仲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国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林龙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萍,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春华,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汾晓,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倪雨萍,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团结劳动巷62-2号1幢102、103号店、1-6层及2幢1-3层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2015年4月20日,黄锦辉(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37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春华、陈萍、倪雨萍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团结劳动巷62-2号1幢102、103号店及2幢1-3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91、20××92、20××93、20××46)的查封。二、属被执行人黄春华、陈萍、倪雨萍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团结劳动巷62-2号1幢102、103号店及2幢1-3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91、20××92、20××93、20××4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锦辉所有。三、买受人黄锦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