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自成与被执行人王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自成,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冯自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