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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金书与曹喜刚、秦国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书,曹喜刚,秦国辉,王继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胡金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喜刚,男,农民。被告:秦国辉(曾用名秦明辉),男,农民。被告:王继刚(曾用名王纪刚),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书与被告曹喜刚、秦国辉、王继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华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韩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