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金书与曹喜刚、秦国辉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书,曹喜刚,秦国辉,王继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505号原告:胡金书,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喜刚,男,农民。被告:秦国辉(曾用名秦明辉),男,农民。被告:王继刚(曾用名王纪刚),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书与被告曹喜刚、秦国辉、王继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秋华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韩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