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曾步戎与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步戎,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西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曾步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西城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步戎诉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西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步戎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步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步戎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西城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曾步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