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朱遂高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11号原告王爱玲与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遂高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王爱玲与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遂高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