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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淑琴、赵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淑琴,赵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吕淑琴,女,汉族,现住洮北区。被告赵志峰,男,汉族,现住洮北区。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淑琴、赵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