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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拴喜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拴喜,晋中市人民政府,李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拴喜。委托代理人范孝平。委托代理人张玉牛,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法定代表人胡玉亭,市长。委托代理人田新民,晋中开发区土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迪,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福爱。委托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范拴喜因诉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