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拴喜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拴喜,晋中市人民政府,李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拴喜。委托代理人范孝平。委托代理人张玉牛,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法定代表人胡玉亭,市长。委托代理人田新民,晋中开发区土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迪,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福爱。委托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范拴喜因诉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