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王志辉、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王志辉,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王志辉,朱十堰市张湾区葛垭居委会。被执行人陈建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王志辉、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