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宇等与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淮南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凤台县水泥厂下岗工人,系患者余珍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200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刘宇与患者余珍长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乙,女,200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刘宇与患者余珍次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201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刘宇与患者余珍之子。上诉人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刘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凤台县水泥厂下岗工人。上诉人(原���原告):余可敬,男,193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患者余珍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传英,女,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患者余珍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48532074-9。法定代表人:赵淑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樊福敏,该院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南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上诉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淮南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淮南市妇幼保健院撤回上诉;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1元,其中应由刘宇、刘某甲、余某乙、刘某丙、余可敬、朱传英负担的10941元,本院予以免缴;其中淮南市妇幼保健院预交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妇幼保健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胤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