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庆刚与刘洪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刚,刘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刚,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洪伟,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关于曾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曾某某的债权未得到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