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伟锋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锋,曾用名陈亚锋,男,1984年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登记住址:阳春市双滘镇五一村委会,暂住江门市江海区锦泉街。2015年3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强、刘伟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伟锋饮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谭某敏从江门市江海区中环广场沿南安路往滘头方向行驶。当晚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伟锋驾驶车辆行驶至江海区南安路华厚里8号前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陈伟锋现场吹气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60.5mg/100ml。其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伟锋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68.1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伟锋与二轮摩托车车主达成协议并赔偿了对方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酒精含量现场呼气测试报告、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敏的证言、被告人陈伟锋的供述、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锋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伟锋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伟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淑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