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廷祥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廷祥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1号罪犯何廷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廷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廷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曾违规于2012年12月18日因与他犯打架扣3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4月、5月因任应急组成员履职计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廷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