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牛晓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牛晓枫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6号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村同心东路389号5幢。法定代理人陈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马卫,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98号。法定代表人牛晓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东峰,无业。被告牛晓枫,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东峰,男,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里花水1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牛晓枫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元,本院退回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 敏审 判 员 岳新文代理审判员 臧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