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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牛晓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牛晓枫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16号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村同心东路389号5幢。法定代理人陈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马卫,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98号。法定代表人牛晓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东峰,无业。被告牛晓枫,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东峰,男,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里花水1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牛晓枫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元,本院退回原告达芙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 敏审 判 员  岳新文代理审判员  臧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